什么是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我国境内的结婚离婚法律适用

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复婚的,按结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出国人员与我国公民之间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可共同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

涉外婚姻中的子女问题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适用本办法。

其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四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第五条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第六条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

第八条外国收养人确定收养对象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

第九条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二条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收养登记证书;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公证处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证,并通知 国收养组织。

第十四条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和公证书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中国收养组织应当妥善保管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中国收养组织受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外国收养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分别交纳登记费、公证费。登记费、公证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中国收养组织可以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财政部规定。收养人可以与送养人协商支付被收养人的抚育费。收养人向社会福利部门支付的抚育费,只能用于改善福利院设施,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外婚姻中的继承问题

在涉外继承中,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和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1)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

(2)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

(3)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4)如果被继承人(必须外国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

(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

(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

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

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需办理的公证法律文书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

继承在外国遗产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经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对在国外的继承遗产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的遗产所在国办理继承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

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投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 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

警惕当前社会中的涉外婚姻骗局

(1)自由的出入境管理

第一,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的不诚信。有些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特别是一些非法的涉外婚姻中介机构,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对客户(当事人)极不负责任:为了介绍成功获取高额中介费,“坑蒙拐骗”无所不为。一些黑中介,一两部电话,一两个会说外语的“媒婆”,连办公地址都没有,就开张营业了,而且生意不差。他们利用个别女士渴望嫁到外国的心理,谋取非法利益。往往骗得客户人财两空,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第二,某些外国男士的不诚信。个别外籍男子,把婚姻当儿戏,甚至只是想玩弄女性。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在别国登记结婚后,若不在该国登记,该国仍不承认该婚姻。如上述例子,梅女士向D国皮特提出离婚。皮特答复:婚姻没有在他的国家登记,本国不承认,由梅女士自行处理。如事不关己一般。梅女士愤怒至极:“他只是想来中国旅游,顺便找个女人陪他玩玩的感情骗子!”

第三,涉外婚姻中介机构与外国男子合谋欺诈。非法涉外婚姻中介机构把外国男子当做“婚托”,引诱不明真相的个别国内女士上当。涉外婚姻中介费高达数万元人民币,而中介成本却非常的低。高额的利润驱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他们利用国内个别女子急于嫁到国外的心理,屡次得逞。如上述D国皮特,在与梅女士第一次见面时就说:“你还有别的女性朋友想嫁到我们国家吗?我还有几个未婚的男性朋友,也想来中国找女性结婚。”从他的言行来分析,不得不令人有“婚托”之嫌。

涉外婚姻,还有一个不得不慎重考虑的问题:由于生活习惯及文化背景差异太大而引发的婚姻危机。个别女士为了出国而结婚,为了结婚而结婚。在语言不通、连沟通都无法进行的情况下,见一两次面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过于草率地结合,往往导致婚后矛盾重重,并最终走上了破裂。

涉外婚姻诉讼是很艰难的,要比国内婚姻诉讼困难得多。如上述案例一,艾女士要顺利地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B国结婚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即B国公证机关的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上述证据资料,以艾女士自己的能力,在B国杰克不配合的情况下,是很难取得的。聘请B国律师或在B国提起诉讼,高昂的律师费及外国诉讼的艰辛,令艾女士望而却步。艾女士为此而陷入深深的痛苦及无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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