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能打击小三吗?

最高人民法院前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昨天起正式实施。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有群众关心的几大热点,其中涉及到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认定、婚外同居财产归属的问题备受关注。用通俗的话解释,今后,父母给儿子或女儿买房,儿媳或女婿没份;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产权登记写谁,就归谁;无论男女,“小三”今后没权要分手费。

有律师认为,这条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遏制一部分人利用婚姻来谋取利益的现象,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此话听上去公平公正,对男女双方都有利,但细想之下又不尽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早就指出:一夫一妻制家庭产生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延续。“男性统治,仅仅是在有财产的男子与无财产的妇女间阶级分裂的结果”。

恩格斯火眼金睛,婚姻制度本身就维持了男女两性之间整体不平等的经济地位,这个大前提维持不变,表面上保护当事人双方利益,实则对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女性不公。尤其在农村地区,女性在财产继承权上本来就不平等,而且大多从事家庭劳动,一旦离婚,官司结果必定对女方不利,这些情形都可以预见。

假如《婚姻法》不是为了增进夫妻幸福和婚姻质量,而是为了离婚时打官司分财产方便,未免本末倒置,那么对男性也不一定有利———假如女方为了保护自身权益,想尽办法不离婚,也无可厚非。所以有网友建议:取消《婚姻法》,直接纳入《公司法》或《合同法》来调整婚姻关系。

都说自由婚姻要建立在两性的平等和“真正的”爱情基础之上,谈钱伤感情,但到底是什么让现在的《婚姻法》如此赤裸裸地谈钱、谈房产,倒是值得让人反思的一件事。依我看,要贯彻《婚姻法》,降低离婚率,杜绝婚钱交易,更应该制定:一、《房价法》,限制房价,男方女方都有一套房,自然不存在谁吃亏的问题。假如结了婚,男方付首期,女方你千万别还贷,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二、《家庭劳动补偿法》,房子能变现,家庭劳动无薪,这不公平。离婚时,做家庭劳动多的一方(通常是女方)也应得到金钱补偿。三、《生育保障法》,女方怀孕,疼得死去活来不说,还弄得不好找工作,经济上依赖男性,这是社会造成的,国家应该补偿。

说句不好听的话,搞不定源头问题———房价高企、妇女地位低,你无论怎么分财产、打击“小三”,都是转移目标,使得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不再被迫因经济原因而结婚或维持一个不满意的婚姻,恐怕是所有追求社会正义者的良好愿望。但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何其复杂,每每有法律难以厘清的模糊地带和人性之痛。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恐怕会实行很长一段时间,只希望那些实践司法条文的法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多考虑弱者的处境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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