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休产假罚5000元少点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广征民意。意见稿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同时细化流产假期,并对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也做了细化。

据了解,早在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法晚记者昨天下午采访了北京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长贾俊玲和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孙树菡,两位专家一致认为,延长产假至98天是意见稿最大的亮点。

亮点一

女职工产假增加8天

对于产假天数,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不少于14周”,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解读

有利于优育促进母乳喂养

贾俊玲表示,产假时间没有上限,各个国家都不一样,根据自己的需要,涉及经济发展、就业等问题,但总的趋势是在不断延长。“学者一直在呼吁多放一些产假,有一个原因就是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一个妇女一生可能只生一个孩子,只有一次产假,更应该多增加一些天数。”

孙树菡认为,延长妇女产假对优生优育也有一定的好处,“产假有利于女性劳动力的恢复,生产后需要一段恢复期,如果产假休息好有利于现在提倡的母乳喂养,那么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都是应该的。”

亮点二

孕妇流产假期不少于2周

对于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对此做了细化,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解读

休息时间长便于身体恢复

专家认为,这两项规定直接保护了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使得妇女能在怀孕或者生产后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调节自己的身体,完全健康后再走上工作岗位进行劳动。

孙树菡介绍,过去也有流产休假的一些规定,现在提升到法律层面,不管是生产出孩子的还是没有生产出的,对女性来说都是一个生产期,都要有一定的休息,便于身体的恢复。

贾俊玲认为,在我们国家,妇女权益保护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妇女的就业压力非常大,如果法律不能在这方面强行规定,就会造成严重的就业歧视。

亮点三

未入险生育或流产费用单位出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解读

单位要对女员工负责

“现在生育保险参保的人数不多,等于女性的权益受到损害了,就连医疗保险可能都需要自付。现在明确规定如果没给上生育保险的话,单位就得负责,这是对女职工权益更好的保障,是一大进步。”孙树菡说。

●专家呼吁

5000元罚款额度低处罚条件应细化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贾俊玲表示,目前意见稿中法律责任规定得还不够细,1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额度有点低。

“有很多单位不执行产假规定,但会给予女员工一定的补助,或多发点工资,女员工也就没有意见。现在产假是90天都有好多用人单位不执行。不执行条例,违反了哪些规定,应相应给予什么处罚,要是能细化到这个程度就更好了。”贾俊玲说。

此前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一些企业借口女性保险等事太多了,就在招工的时候不招女性。

“法律责任方面还是应该更具体一点,不能留一个大尾巴。申诉责任不能全部落到女职工身上,这个是需要很长时间的,实际上也不利于女性权益的保障,有时即使申诉了,也有可能面临着被单位开除等危险,所以应该明确规定,就是要提高用人单位不守法的违法成本。”孙树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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